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印染行业中推进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保持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成立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环境保护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由印染为主的纺织生产企业、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自愿组成,不受专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为“协作、交流、服务、发展”。在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受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的领导,并按协会章程开展纺织工业环保方面的技术指导、经验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以印染为主的纺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中,发挥其协调作用、桥梁作用、服务作用及技术交流作用。本着科学、公正、务实的精神,促进纺织品质量的提高,促进国内纺织环保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纺织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 开展印染废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的研究,完善印染生产企业废水处理的达标要求,以及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废气的治理等。
(二) 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新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提高印染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 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国内外清洁生产、废水、废气处理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发展情况。
(四) 加强与纺织、染料、助剂企业及印染设备制造等有关单位的合作,推进以印染为主的纺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生态产品的研究、推广、开发和鉴定。
(五) 开展环保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六) 接受会员企业、有关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环保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必须拥护和遵守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 凡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的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可被聘请为顾问,并参与专业委员会的议程及各种活动。
第十条 加入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表。
(二) 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备案。
(三) 其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员。
(四) 由中国印染行业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力
(一) 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 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权力。
(四) 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五) 有优先享有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及在所属刊物和通讯上发表文章的权力。
(六) 有优先享有参加专业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活动和获取国内外信息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 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 每年按规定向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交纳会费,作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如已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员,并交纳了会费,不再重复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如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 ,经专业 委员会研究通过,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印染行业协会领导下,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产生,主要由各省市热心环境保护技术工作,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组织协调工作能力的印染企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秘书长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信息部、应用技术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工作调动或更换人员,专业委员会要及时通报会员单位,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听取专业委员会委员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并落实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会员单位参加的代表大会,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经验交流,总结工作和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并研讨下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经领导小组商讨后,报请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审批,并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本工作 条例可依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环境保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